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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与本质的区别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版)中,“本质”一词的解释为:①本性;固有的品质。②指事物的内部联系,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构成,是事物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实质”一词则释为:本质;事物的实在内容。

  也有人从译释的角度阐述了二者的区别:中文里面原本没有这两个词,它们均来自于翻译,词源都是拉丁文的“esse”,具体到后来,本质对应的是“essence”,哲学术语,指一个或一类事物固有的、不能改变的性质,用作表示特征或区别的特征或要素;实质对应的则是“essential”,用作名词表示要素、要点和含义,它不是一个哲学专用术语。

  可见,在广义范围内,二者是一对同义词;而在哲学范畴,二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事物的实质与事物的本质,皆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表象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二者均与“现象”相对,均为现象所掩盖,又寓于现象之中,并通过现象表现出来。实质与本质均不能通过人的感官直接全面感知,而需要透过现象去分析和认识。不同的是,本质和现象,是唯物辩证法中一对重要的哲学术语;而实质与现象,常常用于说明差别,在一定意义上用作互为反义词。

  另外,二者的阐述角度不同。本质是从事物本源性质的角度进行阐述的,而实质是从事物实在性质的角度阐述。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有时本质也是本质属性的简称。例如:人的本质是指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我们分析历史事件的任务就在于透过历史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弄清事物发展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历史概念。实质是事物内外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众说纷纭的事物性质中的最实在、最重要的性质。例如:发展是前进和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质是改造主体的认识能力和精神境界,使主观符合客观。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能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效行为;而其本质则是自由调整平等人身、财产关系的自治手段。

  一般来讲,“本质”是指事物固有品质、关系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实质”是指在特定语意下,能够代表“本质”的主要方面。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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