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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三评中“破四唯”难在哪儿?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俗称“破四唯”)。一年过去了,各种评价评估仍然难以有效破除“四唯”,难点在哪儿?

  从科技三评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相对于改革开放前的行政决定科技资源和荣誉分配来讲,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评价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改进中发展,对加强科研管理、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升科研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评价对科研机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面对全面提高质量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特别是在评价结果与资源分配和待遇挂钩日益密切的条件下,科技评价中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依然存在;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工作激励不足;科技支撑经济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导向不够;开放评价、长效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学术界对科技评价的批评意见很多,根本原因是科技评价方法不被广大科技人员认可和评价结果带来的功利结合。评价不与激励挂钩没作用,与激励挂钩必然是功利的。政府设立的各种“工程、计划”太多,而且评估都是功利的指标,太多功利因素必然导致失去对学术的兴趣,会给国家科技发展带来长远的伤害。

  当评价与功利挂钩时,必然要求评得准,评的客观公正,否则就有违公平,会遭到学术界批评。然而,科技评价不如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评价,有公认的度量衡标准:农业经济评价:种植多少亩地,每公斤价格多少,每亩产量多少;工业经济评价:加工了多少件,每件工资是多少,每小时件数多少,度量衡标准明确无争议。

  科技评价改革的任务十分紧迫,但由于改革没有明确的受益方,而利益受损方(SCI论文受益者)又以影响公平为借口明确反对,导致改革的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是科技分类评价改革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存在着定性评价好,还是定量评价好的争议。定量评价方法是通过把评价指标量化,并采用模型和数学统计方法对评价对象作出数量的价值判断的方法。定性评价不采用数学的方法,而是根据评价对象的平时表现、现实状态或文献资料的观察和分析,直接对评价对象做出定性结论的价值判断。

  战场上如何评价战士,是用杀敌数量,还是用英勇无畏?没有一定的杀敌数量,哪儿来的英勇无畏?没有英勇无畏的精神,又怎么能杀敌?

  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是相联系的。定性评价是定量评价的基础, 在定量数据分析前,先要定性判断指标数据的同类性,因为定量评价的量必须是同类的,只有同类型才可比较。有时候为了提高评价精确性,也选择将定性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定量信息来处理。例如,评价者根据需要可以对定性等级评语“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赋值“4、3、2、1”,进行量化处理。有时候根据定量得出的分值结果,给出定性的评价结论,如分数高等同于“优秀”,分数低等同于“较差”,所以二者是相互转化、互为补充的。在实际运用中,定性和定量方法并不能截然分开。

  科技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性和评价目的选择最适当的方法。如果评价信息主要用于帮助被评价者改进工作时,如:评价用于学科建设、团队发展、学校整体等,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给出定性的评价对改进工作更有价值;而当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比较、评比、升级时,在同类比较下给出定量评价更为适合,在分类评价客观准确的条件下,评先进工作者、晋升职称、提高待遇等,用得分多少更能减少争议。

  科技评价的客观公正归根到底是如何正确使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科技评价应当在合理分类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结合使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把握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水平。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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