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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公平的理性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正常的科学研究需要公平的学术环境。

  现代社会伦理的基本要义是公平与正义,广大科研人员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更应该尊崇社会伦理和学术共同体的规范。

  大学是知识和智慧的源泉,是学术研究的中心,也是学术传播的中心。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是因它承担对知识和学术的责任、人类文明传承和发展的责任,并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敬仰。因而学术理性是大学的生命之源和立身之本。大学的学术理性包括学术自由、学术公平、学术道德及学术传播的理性。

  学术公平首先是在研究者之间的学术权力和学术价值评价的平等,应该确立一种真正的学理意识和学术价值平等评价的共识。在一个学术共同体中,有着不同的分工和职责是十分自然和必要的,关键是如何尽可能地维护和坚持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权利上的平等原则。

  如若没有学术公平的环境,大学就不能培植真正的科学精神,教师也不会安于学术本位并忠于学术,其结果必然造成学术的衰微。大学缺乏科学至上、知识至上的学术标准,必然导致学术是非真伪混淆、学术公平丧失的学术非理性。

  学术公平的理性至少包括机会的理性,过程的理性和评价的理性。学术公平不仅要求科研机构制定公平公正的学术标准,还应具有科学至上的学术追求。学术公平需要学术规范来保证,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是学术繁荣的基础,是学术制度的产物。没有学术公平,学者就难以忠诚于学术,大学就培育不出真正的科学精神。

  机会公平的理性:科研人员是具备一定的科学理论知识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类人,这类人具有相似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技工作者以学术研究为己任,在实力和努力的基础上,获得学术研究的机会应是公平的、合理的。科研人员要在一定的规则下争取科研经费,机会公平的理性应体现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申报奖励等一系列活动中。机会公平的理性同时要求国家相关科研资源和成果管理部门取消各类非公正性的限制,譬如:年龄、职称、学历学位等,特别是名额的限制,一些管理部门特别愿意用名额指标限制的办法去寻租,殊不知名额限制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

  过程公平的理性:学术研究的过程是知识和创造价值的过程,是依赖研究方法对研究问题展开学术探索和分析与建构的过程,从场地设备等基础资源到人员配置也应本着公平、科学的原则,开展研究工作应以严谨的学术方法进行描述性、规律性及阐述性的研究,科研人员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研究水平。在保守国家和单位秘密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向学术共同体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进行学术交流,取得成果要得到同行认可。

  评价公平的理性:评价公平的最基本条件是同类评价,技术开发类成果显然不能用基础研究的评价指标去评价。这一点我们做得最差,即不区分科技成果的种类,也不区分科研人员工作的性质,目前学术评价最主要的评价指标是发表论文的数量及质量,但重大的科技创新往往不是通过发表学术论文体现出来的。且由于缺少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与评价机制,发表论文本是为了学术交流,却异化为提升职称和待遇的敲门砖。

  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学术评价制度改革,要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改变各类学术评价中片面规定期刊等级和论文数量等简单化、绝对化的做法;要建立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个性化和创新性的分类评价体系,针对不同学科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的特点,实行论文与其他多种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重视科研成果的创新意义和应用价值,弱化学术评价中的功利色彩,从重视期刊论文的数量向重视科研成果的质量转变,从看重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国别、影响因子和期刊等级向看重论文本身的创新性和社会价值转变。

  学术共同体要积极参与学术评价与治理。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学术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杜绝学术评价中非学术因素的干预。要建立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价、社会有效监督的科技奖励模式,让学术界和社会广泛认可,凝聚起激励科技创新的有效合力。学术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增进知识,更在于以知识和行动促进社会发展。搞学术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优先增进公共福祉。学术公平的理性,是学术界始终应坚持的基本原则。(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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