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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让学术回归“自律、自尊、自由”的氛围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自律、自尊、自由”的学术氛围也不是一天能塑造和回归的。自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以个人之力不能一下子就改变大环境,但做到洁身自好就一定会慢慢影响小气候。从国家对于科学家认知的角度来看,影响国家创新能力提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家把科学家当成一种职业。然而,当科学家成为一种职业时,会导致违背科学精神和原科学动力及目标的偏移,会导致科研人员对如何拿到经费超过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关注,导致对领先水平评价的争取超过对真正创新的精力投入、对头衔晋升的渴望超过对学问和人品的追求。

  “学术不端”问题是社会失范在科研领域中的体现,并不是我国的“专利”,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发达国家发生的学术不端直接影响周围同行的利益,同行会群起而攻之,监督效果明显;而在中国,学术不端往往是为了捞取国家信誉资源,申请项目,套取经费,骗取荣誉等,并不直接影响同行利益,因此同行监督强度小很多。

  在同行监督失效的状况下,法律就应该发挥作用。如果处罚严,人人不敢;如果规则清晰,人人不能。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很多科研不端行为责任者不必承担很高的违规成本。因此,当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明确处理不端行为的组织和调查处理及举报的程序等。法律的严惩才能唤起学者自律的自觉。

  对于“学术不端”的治理,到底是靠他律还是自律,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不端的根源是国家资源配置和学术评价导向的扭曲造成,在全社会浮躁风气和戾气抬头的情况下,解决学术不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靠法律,即需要用他律的最强手段来刹住最高智商的不端行为。通过他律手段,让学术逐步回归自律。

  惩戒学术不端,端正科研风气,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改变单一国家财政资助科研的经费渠道,激励企业等多渠道资助科研;改变功利的评价体系,实行科技分类评价机制。要针对不同的科研活动和评价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避免过分强调短期量化考核指标的简单做法。要加强引导性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要建立合作成果的公正评价机制,慎用工业管理的绩效评价方法,防止与评价结果相关的激励措施诱导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急功近利的行为。

  我们要纠正媒体对科技成就的不当报道,要引导社会公众对科研发展的正确认知。对此,要结合学术传播的理性,希望大众媒体不要过早参与报道科技成就。要知道,要判断科学领域的对与错,需要专门的知识积累和研究方法,往往不是媒体的一两次采访就能弄得懂,写得出的。以往大众媒体刻意寻找冲突以吸引读者的习惯做法,可能会导致无视科学界共识的错误宣传。记者常用的简化论据、强化观点的写法,也可能会误导社会对所取得科技成就的理解。

  自律才有自尊。因此,重构科学的自尊,当成为学术界的当务之急。科学家之所以从事科研活动,其原动力究竟是什么?科研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除了获得工资收入、获得物质回报,还应该注入哪些精神层面的追求?

  自律才有自由。基于学术自律和科学自尊,提倡学术自由,不仅要求社会对学术自由权利的尊重,更要求科研人员自身在价值选择上遵照科学所需要的起码的诚信品格,使学术活动逐渐接近科学所要求的那种求实与创新,怀疑和宽容的精神规范。

  (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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