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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息技术打造网络虚拟“公检法”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蓬勃兴起,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正逐渐融为一体,侵权、欺诈、盗窃等不法行径也在虚拟社会蔓延。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司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显得有些薄弱。这种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使得犯罪线索难以发现。在现实社会,如果东西被盗被抢,或者人身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立即报警。但网络信息和网络资产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害很多时候并不能立即发现,尽管后果可能也很严重。例如受害人的重要数据资产或资料被非法复制或篡改,受害人自己可能在很长时间都无法觉察。

  二是网络行为的分布式特点导致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争议或推诿,不易立案。网络世界所形成的虚拟空间,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与行为的影响地往往是跨区域甚至跨国分布的。由于司法管辖问题的局限,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行为难以并案处理。此外,有时单起案件可能案情较轻,涉案金额较少,从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过轻,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会积少成多获得大笔非法收益,却逃避了法律制裁。

  三是难以通过IP地址精确锁定终端用户,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较难。网络世界实际上是一个匿名的世界,除非特殊要求,网民一般不会公开自己的姓名、邮箱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因此IP地址往往成为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突破口。理论上,侦查人员可以利用IP地址分析技术,结合ISP服务商提供的数据,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位置。然而,在IPV4条件下,因为地址转换的原因,一个上网用户并不完全对应一个固定的IP地址,大大增加了通过地址溯源来查找上网用户的难度。

  四是网络信息的易毁性,使得电子证据取证固定有较大难度。电子证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各种数据链的集合体。由于网络操作记录很容易被删除、更改或者消失,并且难以恢复。而通常网络犯罪作案人员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会通过文件加密、系统重装或者硬盘格式化等方式来销毁犯罪证据,因此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难点就在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

  五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犯罪现场还原难。与传统犯罪的物理现场所不同的是,网络犯罪跨越了物理与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网络虚拟身份实施犯罪行为,不需要固定场所,实施完毕后可以擦掉犯罪痕迹,因此网络侦查很难像现实侦查一样可以还原犯罪现场,这给证据链条的衔接带来很大的技术障碍,从而影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网络犯罪的出现和猖獗,催生了新的警种——网络警察。韩国警方在1995年就组建了“黑客”侦查队,1997年建立了计算机犯罪侦查队,1999年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队,2000年成立了网络恐怖监控中心,由此韩国真正成为“网络侦查强国”。各国警方纷纷派员到韩国学习网络犯罪侦查技能。各国和国际组织还相继成立了相应机构进行网络犯罪防控。

  网络警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二是计算机犯罪侦查。他们要能够对网络传输中的数据实行动态截获,监视目标网络的状态以及数据流动情况;要能够从复杂的IP地址系统和转换过程中,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再确定真实身份;要能够广泛搜集电子证据,能使用数据监控技术、加解密技术、日志分析技术、对比搜索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各种电子取证分析技术,来勘察网络现场,确保电子证据全面真实。

  网络警察对知识结构有较高的要求,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才能胜任。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联邦执法培训中心(FLETC)都通过一个名为SEARCH的调查项目,对相关人员进行特种侦查训练。

  我国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也已设立十多年,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网络警察毕竟是新型警种,在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队伍培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的设立,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将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会为网络警察的队伍补充和人才提升产生促进作用。

  目前网络警察依然是现实世界的一个警种。值得科技界和司法界共同研究的是,如何根本性破解虚拟社会司法能力的五大难题,如何用信息技术而非人力来支撑“网络公安局”“网络检察院”“网络法院”的诞生和运转。

  虚拟“公检法”的实现有赖于以下四方面的进步。一是IPv6下一代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和应用。IPv6可以提供广阔的地址资源和端到端的安全互联保障,保证地址溯源的不可抵赖,明确依据IP地址的司法管辖,能解决目前IPv4互联网的种种弊端。二是开发计算机自动取证技术,包括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提取、检验和分析方法的提高,高度还原和重现网络犯罪过程及其细节。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存储方便和大容量能力,多种渠道固定电子证据,立法要求网络服务商保存数据的时限备查,依法设立国家网络数据博物馆。四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与网络安全立法的进步,制定网络上相应的司法与执法的法规等制度,推动“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全面渗透,逐步构建虚拟空间的司法和执法能力。

  通过网络技术,虚拟警察可以自动发现网络上的违法行为,犯罪轻微的可以实施警告和处罚,严重的提交虚拟检察院起诉,虚拟法院进行判决,然后根据违法情节实施网络执行、现实执行或并行执行。可以想象,届时网民也可以进行网上举报,可以借助APP工具取证,可以网上起诉,伸张正义。虚拟世界的“网络公安局”可以在网上抓捕罪犯,“网络检察院”可以在网上行使检察权,“网络法院”则可以在网上审判等等。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一定可以让公平和正义在网络世界发挥威力。(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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