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2014-01-21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及办学行为,确保对学校质量监控、综合督导考核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贾汪区中小学学籍由教育局教育科负责统一管理。各教育中心校业务室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由教务处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教育中心校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并实行专用微机、专用档案柜、分年级建档进行管理。按要求建立学生学籍纸质管理档案及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 区局学籍库与教研室教学质量监控、招考办升学考试报名实行无缝对接。区普通中小学学籍库作为全区师资调配、资金分配、各类考试、信息技术测试、学业水平测试、升学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的最终审核依据。
第四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学籍管理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教育局对学校的综合考核。对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学籍管理混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五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各小学严禁接受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如特殊情况予以接收,学校必须为其建立学籍,否则视为违规。小学按所属教育中心校划分的施教区免试录取新生。适龄儿童报名时必须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城区学生还需持房产证或外来务工人员有关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施教区小学报名。
第六条 公办初中按局公布施教区小学毕业生名单免试录取新生,不得拒收本施教区新生,不得招收外校施教区新生。如因学生个人原因确实需要在外校就读的,需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否则以违规生处理。该生升学时回原校报考的视为应届生;否则只能以社会青年名义进行报名和考试,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计入任何学校成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学校及学生本人承担。民办初中按局当年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凡违反招收规定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按违规生处理。凡违规学生,每年综合考评时扣除学校相应分数。
本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升学报名必须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原毕业学校学籍证(毕业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应入初中报名,凡无学籍证(毕业证)的,初中录取时需经教育科审批登记。经核实因小学未为在校学生建籍或不让学生参加毕业考试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对相关小学进行处理;初中学校私自接收且不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的,同时对初中均进行处理。
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到我区学校就读的,由接受学校开具同意接收证明,并持户口簿、毕业证到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同意后,学校方能接收其报名入学,否则按违规论处。
第七条 普通高中必须按照招办公布的录取名单招收新生,新生报名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原毕业学校学籍证(毕业证)报名,凡无学籍证(毕业证)的一律以往届生处理。普通高中不得擅自接收外县市区、本区外校已录取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如因学生个人原因确实需要在外校就读的,应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如学生未办转学手续的一律按借读生处理。
第八条 学校毕业考试结束后20日内,要向符合条件的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同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并上报教育科初步建立学生学籍。开学两周内全面完成学籍确立工作,并建立区学籍总库。学期开学一周内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有权不接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严禁建空籍、瞒报或漏建学籍,严禁招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招收同级学校已毕业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责令有关学校限期整改,并在综合考评中扣除相应分数,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的;其他学校在籍的;同级学校已毕业的;普通高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应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学生。
- 转学
第十条 本区内学校间的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学生全家户籍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或为出外省市务工人员子女,并有相关证明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两周及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各校不得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需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手续:
1、教育中心校所辖小学内部转学。监护人或学生凭相关证明向转入、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转学证明,经教育中心校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到原学校领取学生学籍表、学生证交转入学校后,转入学校方能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各教育中心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变动情况报区局教育科进行登记备案。
2.区局所辖中心校、直管学校间转学。监护人或学生凭相关证明向转入、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转学证明(小学需经教育中心校初审盖章),再由教育科根据有关规定、转入学校的班额情况审批同意后,家长凭转学证明到原学校索取学生学籍表、学生证交转入学校后,转入学校方能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跨省、市、县(市、区)间转学。监护人或学生到转入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出具同意转出证明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入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办理过程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到外省市务工的人员子女无户籍迁移证明的可提供外省市暂住证、临时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代替。
第十二条 转入学校严禁举行入学笔试,严禁接收无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凡无正常转学手续接收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责令有关学校限期整改,在每年综合考评中扣除接收学校相应分数。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该生升学时回原校报考的,可视为应届生;否则只能以社会青年名义进行报名和考试,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计入任何学校成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学校及学生本人承担。
- 借读
第十三条 本区内学校间一般不允许借读。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确需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非录取学校就读的,经学校及区局审核后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办理时间与转学时间相同。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借读生,否则在每年综合考评中扣除接收学校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该生升学时回原校报考的,可视为应届生;否则只能以社会青年名义进行报名和考试,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计入任何学校成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学校及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借读手续办理流程与转学手续相同。借读学生其学籍保留在原校,由原学校负责建档、保留、管理。接收借读的学校不得另外为学生建立新的学籍。学生在借读期间享受与本校学生同等待遇,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综合素质评价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借读生一律回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到外校借读要按照择校生标准缴纳借读费用,接收借读的学校要将借读费的三分之一返还给原录取(学籍)学校,原录取(学籍)学校不得再向到外校借读的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供:①书面申请;②区级以上医院休学建议;③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提供县级部门证明材料。
2、学校初审后,将以上有关材料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核(小学由教育中心校复核后统一报送),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并出具休学证明。
4、学校领取休学证明后告知学生休学及复学事宜。
第十七条 休学期自缺课时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医院等出具的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其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备案。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其监护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六章 留级、跳级
第十九条 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任何学校不得私自同意学生留级。凡违规留级的学生,一经发现将每年在综合考评中扣除学校相应分数,人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留级的学生升学时只能以社会青年名义进行报名和考试,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不计入任何学校成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学校及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 毕业、升学
第二十一条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经区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一律由教育局统一打印。毕业成绩不达标者,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结业证书。无学籍、违规借读转学留级、未参加毕业或升学考试的学生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小学毕业生,无论成绩是否合格均应升入相应初中。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或劝其退学。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连续休学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旷课时间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因严重违纪经学校处理给予开除处分并经区教育局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家长持户口簿、复印件及学校证明到区教育局(小学先到教育中心校备案)办理更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4人。对于班额超标的年级,要控制学校的招生计划,缩小学校施教区范围,控制学生转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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