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要求,决定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
教技厅函〔2018〕8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
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实施高等学校服务国家战略行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要求,决定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高等学校及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的申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申报工作,教育部科技司负责部属各高等学校的申报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对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标准》,据实编制《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下载地址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s3336/201805/t20180531_337894.html)。
2.以高等学校为基本依托单位申请的基地,应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学校公章;以地方为基本依托单位申请的基地,应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地方政府公章。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及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对所属高等学校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申报部门处加盖公章,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前,连同《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电子版光盘各一式2份,报送至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教育部将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基地,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或实地调研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并形成论证结论。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5.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基地,经教育部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刚刚 刘法磊010-66096733
传真:010-66096733
电子邮箱:gxc7937@moe.edu.cn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高新处
邮编:100816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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