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稿补救?世界一流科技期刊更应在源头上堵住学术不端
论文因造假被撤事件不断发生,所谓大牛也很多。例如,2014年7月2日,《自然》撤回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发育生物学实验室的小保方晴子(Obokata Haruko)的两篇关于“刺激触发的多能性获得”(STAP)的论文。被撤销的两篇论文是小保方晴子于2014年1月29日正式发表在《自然》上的。后来证明两篇论文造假,小保方晴子受到处罚,其导师也受到应有处罚。
2015年以来,中国作者论文接连遭遇国外出版集团较大规模的集中撤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声誉也受到直接冲击。最近,《自然-生物技术》发表题为《是该数据说话的时候了》社论,并宣布撤回韩春雨团队于2016年5月2日发表在该期刊上的论文,导致公众舆论关注撤稿事件达到顶峰。
论文已经发表在期刊上了,撤是撤不掉的,声明撤稿既不能证明该期刊的正确,也不能说明作者的学风严谨。纸本期刊就是一种学术论文交流的载体,撤和不撤稿都不影响论文的现实存在。撤掉的仅仅是这些论文在中国(或东亚国家)派生的作者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的奖金、工作量计分、职称晋升以及用于学科团队奖励、评估加分等等。
期刊还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故意隐瞒或遗漏实验数据也属于造假行为。有些人因为实验结果不符合他的预期,试验结果不好,但为了发论文,故意把试验结果忽略掉。在某些情况下,不符合预期的试验果可能蕴含着重要的科学意义,为了发表小论文,却可能错过了重要科学发现。
期刊同样还要注意规避的是论文代写代发问题,有人认为代写不过是着作权转让,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没有那么严重,不涉及违法。着作权交易法律上的表述是指着作权转让。着作权转让是指着作权人将着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移交着作权的着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着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转让着作权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着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着作权人。
转让着作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有: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着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着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着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着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论文代写代发是有偿转让,如果属于着作权交易,是否按照《着作权法》签订了转让合同,论文的着作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着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请人代写论文更多的是为了人身权,显然是不能转让的。如果论文代写签订了转让合同,很容易查出谁发表的论文是代写的。 因此,论文代写代发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学术期刊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治理学术不端就要从根本上减少发表论文的功利化导向,取消对发表SCI收录论文的奖励。学术评价要减少对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的神圣化,SCI的核心是Index(索引),曾经在资讯不够发达的年代对科研人员很重要,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上能轻松查阅到最新的论文全文以及关联参考文献,真正的科学家谁还用得着Index索引呢?
科技期刊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打着SCI收录、中文核心期刊的噱头,却因为小评审看不懂国人的优秀研究论文,期刊编辑连连拒稿,导致论文作者改投国际顶级期刊,并被封面报道的事不在少数。科技期刊与其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钻研如何被SCI收录,不如多多吸引高水平编委和评审,让优秀论文通过期刊真正体现出它的科研价值,才是最有效迈入一流学术期刊的途径。只有科研管理机构不再盲从SCI了,学术期刊不再打破头挤进SCI了,鼓励中国科研人员将研究成果第一时间在国内发表,才能达到提高中国科研水平国际影响力及保有科研数据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
从国家角度来说,由于国内科技期刊的羸弱和评价制度的不合理,导致中国人的研究成果都争先恐后地拿到国外期刊去发表,过渡重视在国外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国内科技界学术不自信的表现。“科学无国界”,是指自然定理无国界。但是,科学家是有国籍的,科研经费的来源是有国界的,技术的使用是有国界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更是有国界的。科研成果首先在国外发表,使得国内同行不能在第一时间受益,影响了中国的科技发展,浪费了国家的科研经费投入,这是个大问题,一定要得到根本改变。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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